![半岛平台:HK]康特隆(01912):(1)根据特别授权认购新股份及配售新股份;(2)建议增加法定股本;及(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图1)](/uploads/allimg/20260626/1-260626213R3P7.jpg)
[HK]康特隆(01912):(1) 根据特别授权认购新股份及配售新股份;(2) 建议增加法定股本;及(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原标题:康特隆:(1) 根据特别授权认购新股份及配售新股份;(2) 建议增加法定股本;及(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新界荃灣德士古道188–202號立泰工業中心1座13樓A室舉行股東特別大會,大會通告刊載於本通函第EGM-1頁至第EGM-4頁。
代表委任表格已隨附於本通函內。無論 閣下能否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敬請按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印列之指示填妥該表格,並盡快且無論如何不遲於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前(即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二日(星期日)上午十一時正前)四十八小時交回本公司於香之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寶德隆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北角電氣道148號21樓2103B室。填妥並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隨後仍可依願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代頁次
茲提述該公告。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交易時段前),本公司與認購人訂立認購協議,據此,認購人有條件同意認購,及本公司有條件同意按認購價每股認購股份0.365元配發及發行271,230,595股認購股份。
此外,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本公司與配售代理訂立配售協議,據此,配售代理有條件同意按盡力基準促使不少於六名承配人按配售價每股配售股份0.365元認購58,205,000股配售股份。承配人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如適用)須為獨立第三方。
本通函旨在為 閣下提供(其中括)有關(i)認購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ii)配售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iii)授出特別授權;(iv)增加法定股本;(v)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資料;及(vi)股東特別大會通告的進一步資料。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有131,774,238股已發行股份。除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外,並假設本公司的已發行股本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至完成日期期間概無其他變動,則271,230,595股認購股份佔(i)本公司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本總額約205.83%;及(ii)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約58.81%。
(i) 較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0.560元折讓約34.82%;(ii) 較股份於緊接最後交易日(括該日)前最後五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的平均收市價每股約0.473元折讓約22.83%;
(iv) 僅就認購事項而言,理論攤薄效應(定義見上市規則第7.27B條)約為23.43%,以每股約0.4288元的理論攤薄價相對於每股約0.560元的基準價(定義見上市規則第7.27B條,並計及最後交易日每股0.560元的收市價及股份於最後交易日(括該日)前過往五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的平均收市價每股約0.473元(以較高為準))計算;
(v) 就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而言,累計理論攤薄效應(定義見上市規則第7.27B條)約為24.88%,以每股約0.4207元的累計理論攤薄價相對於每股0.560元的基準價(定義見上市規則第7.27B條,並計及最後交易日每股0.560元的收市價及股份於最後交易日(括該日)前過往五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的平均收市價每股約0.473元(以較高為準))計算;及
(vi) 基於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報告所載資料計算,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應佔未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每股股份約0.040美元(相等於約0.311元)(基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數目131,774,238股計算)溢價約17.36%;及
認購價乃本公司與認購人經參考(i)本集團自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以來的財務表現未如理想;(ii)當前市況(具體而言,董事會對近期於最後交易日前約六個月期間內(乃可反映近期市場氣氛的合理充分期間)根據特別授權配售及認購新股份(「可資比較項目」)進行研究,並注意到可資比較項目的配售╱認購價介乎(a)較可資比較項目於最後交易日的相關股份價格折讓約36%至溢價約4%不等,平均折讓約19%;及(b)較可資比較項目於最後交易日(括該日)前五個交易日的相關平均股份價格折讓約42%至溢價約1%不等,平均折讓約21%);(iii)股份的現行市場價格及股份的歷史價格;及(iv)本集團的財務困境(如本通函「5.進行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的理由及裨益以及本公司所得款項擬定用途」一節所進一步闡述)後公平磋商釐定。經考慮上述過往未如理想的財務表現,以及本集團所面臨的財務困境後,董事認為將認購價定於較最後交易日收市價折讓的水平實屬合理,而該折讓幅度仍符合可資比較項目的範圍,惟處於該範圍的較低水平。此外,董事亦注意到﹕ (i)認購價較股份於緊接最後交易日(括該日)前五個連續交易日的每股平均收市價有所折讓,僅略高於可資比較項目的平均水平;及(ii)認購價較股份於緊接最後交易日(括該日)前三十個連續交易日的每股平均收市價的折讓幅度大幅收窄至約6.17%。基於上述原因,董事認為認購價屬公平合理,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c) 本公司之上市地位並無被撤銷或註銷,且股份於認購事項完成前的任何時間均在聯交所持續交易(不括在聯交所不超過十個連續交易日的任何短暫停牌,或認購人書面協定的任何其他期間,或與認購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相關的任何短暫停牌),且聯交所及執行人員均並無表示本公司之上市地位將於認購事項完成後任何時間被暫停、除牌、撤銷或註銷;
本公司承諾盡一切合理努力促成上文(a)至(g)段所載之認購事項先決條件於認購事項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達成。認購人可不時透過向本公司送達已簽署的書面通知,豁免第(c)及(e)段所載之認購事項先決條件。認購人已承諾會盡其最大合理努力促使上文第(f)段所列認購事項先決條件於認購事項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達成。
認購事項完成將於完成日期作實,即所有認購事項先決條件(認購事項先決條件第(g)段除外,須於完成日期達成)達成或獲豁免(視乎情況而定)後第五個?業日,或認購人與本公司書面協定的有關其他日期。
待所有認購事項先決條件達成或獲豁免(視乎情況而定)後,認購事項完成後,認購人將(i)向本公司送交有關發行股份的認購通知以及批准認購事項的認購人董事會決議案之經核證真實副本;及(ii)以可用即時資金透過銀行轉賬或電匯(或本公司與認購人可能協定的有關其他方式)向本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支付所有認購股份的代價,而本公司將(i)向認購人送交批准認購事項的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案之經核證真實副本;(ii)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予認購人;及(iii)向認購人送交更新股東名冊副本,展示認購人持有認購股份(「認購事項完成事項」)。
倘因不履行任何認購事項完成事項(不論是否構成毀約性違反)而導致認購事項完成未能於完成日期作實,則遵守方可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選擇(i)將認購事項完成推遲至另一日期;或(ii)終止認購協議。
因此,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將同時進行,以遵守上市規則第13.32B條規定的最低公眾持股量。緊隨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後,認購人將於經擴大已發行股本擁有約58.81%的權益(假設本公司已發行股本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及完成日期之間概無其他變動)。
根據配售協議的條款,配售代理將就其實際配售的配售股份配售價總額收取相當於1.0%的配售佣金。該配售佣金乃由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公平磋商後而定,並經參考本公司的過往財務表現、其他配售代理收取的當前佣金率及當前市況等因素而釐定。
配售股份將配售予不少於六名承配人,承配人須為個人、法團及╱或機構或專業投資,彼等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須為獨立第三方。於配售事項完成後,預期概無承配人將成為主要股東。根據配售協議,配售代理將竭盡所能確保配售代理所招攬的承配人不會於緊隨配售事項完成後成為主要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
儘管配售事項按盡力基準進行,倘配售代理未能促成足夠承配人配售所有58,205,000股配售股份,配售事項完成將不會進行。因此,認購事項完成亦不會落實,原因為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乃互為條件。
除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外,並假設本公司的已發行股本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至完成日期期間概無其他變動,則58,205,000股配售股份佔(i)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約44.17%;及(ii)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約12.62%。271,230,595股認購股份及58,205,000股配售股份合共佔(i)本公司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本總額的250.00%;及(ii)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約71.43%。
(i) 較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0.560元折讓約34.82%;(ii) 較股份於緊接最後交易日(括該日)前最後五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的平均收市價每股約0.473元折讓約22.83%;
(iv) 僅就配售事項而言,理論攤薄效應(定義見上市規則第7.27B條)約為10.66%,以理論攤薄價每股股份約0.5003元相對於基準價每股股份0.560元(定義見上市規則第7.27B條,當中計及股份於最後交易日之收市價每股0.560元及股份於緊接最後交易日(括該日)前過往五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約0.473元之較高)計算;
(v) 就配售事項及認購事項而言,累計理論攤薄效應(定義見上市規則第7.27B條)約為24.88%,以累計理論攤薄價每股股份約0.4207元相對於基準價每股股份0.560元(定義見上市規則第7.27B條,當中計及股份於最後交易日之收市價每股0.560元及股份於緊接最後交易日(括該日)前過往五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約0.473元之較高)計算;
(vi) 基於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報告所載資料計算,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應佔未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每股股份約0.040美元(相等於約0.311元)(基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數目131,774,238股計算)溢價約17.36%;及
配售價乃本公司與配售代理經參考(i)本集團自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以來的財務表現未如理想;(ii)當前市況;(iii)股份的現行市場價格及股份的歷史價格;及(iv)本集團的財務困境後公平磋商釐定。有關同時適用於配售價的認購價之釐定基準的詳情,請參閱本通函「2.根據特別授權認購新股份及配售新股份 — 認購價」一節。董事認為配售價及配售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配售事項先決條件概不得獲配售代理或本公司豁免。倘配售事項先決條件於配售事項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尚未達成,則配售事項將告失效,各方根據協議就配售事項所承擔的一切權利、義務及責任均告終止,且除任何先前的違約行為及╱或於該終止前根據配售協議可能產生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就配售事項向對方提出任何索償。
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乃互為條件。本公司將於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時,分別向認購人發行271,230,595股認購股份以及向承配人發行58,205,000股配售股份。因此,認購事項完成與配售事項完成將同時發生,以符合上市規則第13.32B條所規定的最低公眾持股量。
1. 根據確認契據,林先生、浩東先生及馮濤女士(浩東先生的配偶)均承認及確認(其中括),彼等將與彼此一致行動。因此,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林先生、浩東先生及馮濤女士各自被視為於彼等任何一人擁有權益的全部股份中擁有權益。
二零二五年 根據一般授權配售約12.83 (i)不少於10.00百萬 (i) 10.00百萬元用九月二十二日 219,620,000股新 百萬元 元用於償還本集團 於償還本集團的債股份 的債務;及(ii)餘下 務;及(ii)餘下用於
5. 進行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的理由及裨益以及本公司所得款項擬定用途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的所得款項總額將約為120.2百萬元。經計及有關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的估計開支後,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估計所得款項淨額將約為119.7百萬元。
由於本公司正面臨財務困難,急需若干大額注資方足以解決其債權人及供應商提出的申索,故於進行認購事項時同步進行配售事項的主要原因為本公司可獲認購人堅定承諾悉數支付認購事項的認購金額而取得所得款項總額約99.0百萬元,以解決其相當一部分的財務困難及為其業務?運提供更多?運資金,以吸引其他投資參與規模相對較小的配售事項。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二日的公告(「法定償債公告」)所披露,於法定償債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就約7.5百萬美元(相等於約58.5百萬元)未償還金額自代表本公司債權人謝凱澄女士(「債權人I」)的法律顧問接獲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二日的法定償債書(「法定償債書」)。自此,本公司已就償付債務積極與債權人I磋商及本公司急需資金以償還未償還貸款金額,以免債權人I對本公司採取進一步行動。除債權人I先前發出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二日及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的兩份法定償債書及債權人I向本公司送達的法定償債書外,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債權人I就償債方案與本公司保持聯繫,且並無針對本公司提出任何其他法律行動。誠如法定償債公告所述,(a)債權人I亦為(i)執行董事、董事會主席兼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林先生所結欠貸款融資的貸款人;及(ii)林先生就林先生全資擁有的公司P. Grand (BVI) Ltd.全部已發行股份之股份押記的承押記人;及(b)除上述關係外,債權人I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之第三方且並非股東。上述林先生之個人貸款及林先生設立之股份押記與本公司結欠債權人I之貸款並無關係。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林先生與債權人I並無亦不會訂立任何附帶安排。同時,本公司一間附屬公司亦結欠聯動能創科技有限公司(「債權人II」)約9.8百萬元。債權人II之唯一股東為姚一靈先生,彼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且並非股東。此外,本集團亦結欠若干供應商的貨品及服務未支付費用。
本公司擬按以下方式應用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的所得款項淨額總額:(i) 約66.3百萬元(括債權人I根據法定償債書所聲稱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逾期約58.5百萬元,以及參考預期完成日期所釐定的預期結算日期前累計約7.8百萬元預期額外利息)將用於悉數償付本公司結欠債權人I的所有債務;(ii) 約9.8百萬元將用於悉數償付本公司一間附屬公司結欠債權人II的所有債務,有關債務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逾期;
附註﹕ 本集團的收入主要來自採購及銷售集成電路產品。一般而言,本集團每月約有10份採購訂單。產品銷售通常在相應採購後不久發生,而在本集團結算應收賬款後回流至本集團的資金可用於採購下一批存貨。
本公司確認,上述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所得款項擬定用途中第(i)至(iii)項的收款人(或如適用,其最終實益擁有人)並非股東。本公司亦確認,於悉數動用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的總所得款項淨額後,本公司於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所結欠的全部未繳貸款╱債務金額(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中產生的非貿易應付款項)將獲全面解除,而本集團的流動資金及財務困境亦將獲得解決。
本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為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1912)。本集團的主要業務為向香及中國的客戶提供定製化參考設計(與集成電路及其他電子元件配套出售)。
一般而言,倘發行新股份將導致或促成違反上市規則的規定,聯交所將不會批准新股份上市及買賣。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將同時進行,因此緊隨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後,假設本公司已發行股本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至完成日期之間概無其他變動,股份的公眾持股量將不少於25%。
董事會建議於股東特別大會上藉普通決議案尋求股東批准透過增設額外1,800,000,000股每股0.1元的新股份,將法定股本由20,000,000元(分為200,000,000股每股0.1元的股份)增加至200,000,000元(分為2,000,000,000股每股0.1元的股份),該等新股份在所有方面應與現有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為促使根據認購協議及配售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並考慮到本公司的法定股本不足以涵蓋經擴大已發行股本,且為配合本集團的後續業務發展,並為本公司未來提供更大集資靈活性,董事會建議增加法定股本。董事會相信,增加法定股本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本公司將召開及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及酌情批准(其中括)(i)認購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括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ii)配售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括配發及發行配售股份;(iii)授出特別授權;及(iv)增加法定股本。
概無股東在上述事項擁有重大權益,因此,概無股東須放棄就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有關認購協議、配售協議以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而提呈的決議案投票,括(但不限於)有關就特別授權以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及配售股份以及增加法定股本而提呈的決議案。具體而言,股東應注意,儘管債權人I為(i)執行董事、董事會主席兼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林先生所結欠貸款融資的貸款人;及(ii)林先生就林先生全資擁有的公司P. Grand (BVI) Ltd.全部已發行股份之股份押記的承押記人,林先生仍可於股東特別大會上行使其投票權。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新界荃灣德士古道188–202號立泰工業中心1座13樓A室舉行股東特別大會,大會通告刊載於本通函第EGM-1頁至第EGM-4頁,旨在考慮及酌情批准(i)認購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括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ii)配售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括配發及發行配售股份;(iii)授予特別授權;及(iv)增加法定股本。
本通函隨附供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使用的代表委任表格。無論 閣下能否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敬請按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印列之指示填妥並交回該表格,並盡快且無論如何不遲於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或延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前(即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二日(星期日)上午十一時正前)四十八小時交回本公司於香之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寶德隆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北角電氣道148號21樓2103B室。填妥並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隨後仍可依願出席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或延會(視情況而定),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已撤回。
為釐定股東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權利,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九日(星期四)至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二)(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將不會辦理任何股份過戶登記。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股東應確保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須於二零二六年七月八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於香之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寶德隆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北角電氣道148號21樓2103B室,以進行登記。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記錄日為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二)。
董事認為(i)認購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括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ii)配售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括配發及發行配售股份;(iii)授出特別授權;及(iv)增加法定股本,均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故建議全體股東投票贊成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的決議案。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願就本通函的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深知及確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屬準確完備,並無誤導或欺詐成分,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半岛官方网站導。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中擁有須:(i)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以及記入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須存置的登記冊的權益及淡倉,或根據上市規則附錄C3所載標準守則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條文彼等被當作或被視為擁有的權益及淡倉)須另行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的權益或淡倉如下:
(1) 根據確認契據,林先生、浩東先生及馮濤女士(浩東先生的配偶)均承認及確認(其中括),彼等將與彼此一致行動。因此,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林先生、浩東先生及馮濤女士被視為於彼等任何一人擁有權益的全部股份中擁有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概無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股份、相關股份或債權證中擁有或被視為擁有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須通知本公司及聯交所的任何權益或淡倉(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條文彼等被當作或視為擁有的權益及淡倉)及╱或須記錄於登記冊或根據標準守則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的任何權益或淡倉。
就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所知,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的條文須向本公司披露,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記入須存置登記冊的人士(一名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除外)或公司於股份及相關股份中擁有的權益或淡倉如下:
(1) 根據確認契據,林先生、浩東先生及馮濤女士(浩東先生的配偶)均承認及確認(其中括),彼等將與彼此一致行動。因此,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林先生、浩東先生及馮濤女士被視為於彼等任何一人擁有權益的全部股份中擁有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外,及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就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所知,概無其他人士(一名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除外)或公司於股份及相關股份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的條文須向本公司披露,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記入須存置登記冊的權益或淡倉。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董事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發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的編製日期)以來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收購或出售或租賃或擬收購或出售或租賃的任何資產中擁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權益。
除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二日的公告中所披露接獲法定償債書外,董事確認,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本集團最近期刊發經審核綜合賬目的編製日期)以來,本集團的財務或貿易狀況並無任何其他重大不利變動。
(i)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及十月十日的公告所披露,本公司與德林證券(香)有限公司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的配售協議,內容有關按每股配售股份0.065元配售最多219,624,476股配售股份(該配售事項已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完成,合共219,620,000股配售股份已獲配售,所得款項淨額約為12.82百萬元);
(ii)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及十月三十一日的公告所披露,由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深圳市英浩控制技術有限公司(作為賣方)與黃健(作為買方)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的股權轉讓合約,內容有關以代價人民幣100,000元出售本公司兩間間接全資附屬公司的100%股權;(iii) 認購協議;及
茲通告康特隆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二)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新界荃灣德士古道188–202號立泰工業中心1座13樓A室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以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普通決議案
(a) 批准、確認及追認由本公司(作為發行人)與Zhuangyan Invest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作為認購人)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的認購協議(「認購協議」,經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的補充契據修訂)(其註有「A」字樣的副本已提呈大會,並由大會主席簽署以資識別),內容有關按認購價每股認購股份0.365元認購271,230,595股本公司新股份(「認購股份」),以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
(b) 授予本公司董事(「董事」)特別授權,以在認購協議所載條款及條件所規限下並根據該等條款及條件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據此授出的特別授權乃本公司股東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之前或之後已授予或可能不時授予董事的任何一般或特別授權以外的授權,且不會影或撤銷任何一般或特別授權;及
(c) 授權任何一名董事簽署、簽立、完善及交付一切該等文件及契據,並作出該董事認為就令認購協議、其項下擬進行的所有交易及╱或其任何附屬或附帶事宜(括但不限於據此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生效而言屬適宜或權宜的一切該等行動、事項及事宜,同意對認購協議或其任何條文及所有附屬或附帶文件作出該董事認為非屬重大性質及符合本公司利益的變更、修訂或豁免,並落實或執行本決議案所述的任何其他事項。」
(a) 批准、確認及追認由本公司(作為發行人)與中毅資本有限公司(作為配售代理)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的配售協議(「配售協議」)(其註有「B」字樣的副本已提呈大會,並由大會主席簽署以資識別),內容有關按配售價每股配售股份0.365元配售58,205,000股本公司新股份(「配售股份」),以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
(b) 授予本公司董事(「董事」)特別授權,以在配售協議所載條款及條件所規限下並根據該等條款及條件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配發及發行配售股份。據此授出的特別授權乃本公司股東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之前或之後已授予或可能不時授予董事的任何一般或特別授權以外的授權,且不會影或撤銷任何一般或特別授權;及
(c) 授權任何一名董事簽署、簽立、完善及交付一切該等文件及契據,並作出該董事認為就令配售協議、其項下擬進行的所有交易及╱或其任何附屬或附帶事宜(括但不限於據此配發及發行配售股份)生效而言屬適宜或權宜的一切該等行動、事項及事宜,同意對配售協議或其任何條文及所有附屬或附帶文件作出該董事認為非屬重大性質及符合本公司利益的變更、修訂或豁免,並落實或執行本決議案所述的任何其他事項。」
(b) 授權任何一名董事簽署、簽立、完善及交付一切該等文件及契據,並作出該董事認為就令增加法定股本、其項下擬進行的所有交易及╱或其任何附屬或附帶事宜生效而言屬適宜或權宜的一切該等行動、事項及事宜,同意對增加法定股本或其任何條文及所有附屬或附帶文件作出該董事認為非屬重大性質及符合本公司利益的變更、修訂或豁免,並落實或執行本決議案所述的任何其他事項。」
3.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登記持有人,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均可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於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人士;惟倘一名以上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則上述出席人士中就相關股份而在本公司股東名冊排名首位的人士為有關股份的唯一有權投票。
4.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簽署表格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即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二日(星期日)上午十一時正)前送達本公司之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寶德隆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北角電氣道148號21樓2103B室,方為有效。交回受委代表委任文據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於該情況下,有關代表委任文據將被視為已撤銷。
5. 為釐定股東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權利,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九日(星期四)至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二)(首尾兩日括在內)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在此期間將不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相關股票必須最遲於二零二六年七月八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於香的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寶德隆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北角電氣道148號21樓2103B室)進行登記。
7. 倘於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二)上午七時正後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超強颱風引的「極端情況」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則股東特別大會將順延舉行,並就有關大會另行安排的詳情將作進一步公告。股東特別大會於懸掛三號或以下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黃色或紅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時仍如期舉行。在惡劣天氣下, 閣下應自行決定是否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如選擇出席大會,則務請小心注意安全。